第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予以警告。
第三条(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由于经营者监督不力,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受到有关部门向全国通报批评。
(二)不接受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