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商品包装不规范在广州茶市掀起轩然大波的系列打假案,其中一宗29日下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食品包装的瑕疵是否就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知假买假是否应受保护,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一审中,原告邹某称他于2015年3月26日在百货公司广州嗨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茶叶,每盒2500元,共计5000元,后发现产品包装有严重问题。邹某在起诉书中提出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涉嫌欺诈等,请求法院判令百货公司退回购物款5000元,并赔偿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嗨百货公司退还原告邹某货款5000元以及赔偿邹某5万元。被告嗨百货公司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在29日的二审中,被上诉人邹某称购买茶叶准备送给亲友,经亲友提醒后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方知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商、生产许可号、生产日期、保存期和包装种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一,生产日期标注“甲午年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日期表示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其二涉案产品未标注产品的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和贮存条件等信息。邹某认为百货公司不仅侵犯了其知情权,构成欺诈,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上诉人百货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从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案涉产品存在变质或者不能食用情形。其代理律师李小龙认为,涉案产品仅为标签标注不规范,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质量完全合格,不足以对邹某造成实际伤害,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李律师对邹某的“消费者”身份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才受保护。但上诉人查询法院公开的判决信息后发现,邹某此前曾先后数十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他百货公司索赔,并当庭出示了邹某提起的产品责任类诉讼案件统计,其中仅起诉华润万家在广州的门店就有9次,且涉案产品均为茶叶。由此可见邹某对茶叶和相关法律非常了解,有理由相信邹某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费者身份。他认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利用法律为自己索赔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违背了社会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今年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金融消费者才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有可能不再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该条例也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今年7月开始,广州芳村茶叶市场数十家茶商及百货公司陆续接到法院传票,称他们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而遭到起诉,引起广州茶市的强烈反响,南方日报曾于7月11日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