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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茶叶监管7项要求
普洱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4月1日针对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出今年 第29号通知。
通知着重对茶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七点明确要求。包括: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生产茶叶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严禁使用铅铬绿、孔雀石绿、苏丹红或其他工业染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茶叶;
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
产品中铅、农药残留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或发现检出着色剂、非食品原料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附:原文件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食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消费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生产许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茶叶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但是,我国茶叶种植规模化程度较低,分布“小散远”,茶叶加工整体水平不高、管理相对粗放,茶叶仍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与问题。为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茶叶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把原料进厂关安全关。茶叶生产企业应当严把原料采购关,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要时对原料的农药残留、污染物、着色剂等项目进行检验,包括对原料中可能添加的铅铬绿、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非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外购茶叶原料的茶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相对固定原料来源,并定期审核评估;对原料提供或上游茶叶种植者提出严格要求,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严把质量安全关。鼓励企业建立茶叶原料基地,并对茶叶种植过程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按要求严格控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二)严格组织生产。茶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等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新修订的《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原辅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等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三)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茶叶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生产茶叶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茶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管控、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铅铬绿、孔雀石绿、苏丹红或其他工业染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茶叶。
  (五)严格规范标签标识。茶叶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企业明示采用标准和相关茶叶标准等规定,严格规范标签标识。要严格做到“五个不准”: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准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
  (六)强化出厂检验。茶叶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明示采用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检验农药残留,重点是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项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规定检验污染物,重点是铅等项目,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中铅、农药残留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或发现检出着色剂、非食品原料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茶叶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和《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
  二、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生产许可。要严格审查茶叶生产企业资质,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边销茶是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安全、数量供应、产品特点直接关系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产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边销茶生产企业进行许可条件审查时,应会同本地区民族宗教工作管理部门参与。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和完善茶叶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检查力度,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茶叶主产区、较大品牌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坚决依法查处。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茶叶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原料茶、毛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三)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要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持续开展茶叶抽检监测工作。范围要兼顾行政区域内地(市)、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要突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安全项目,并覆盖生产加工、流通、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坚持靶向性原则,将铅、农药残留等指标作为重点抽检监测项目,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并公布有关信息。
  (四)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时组织开展茶叶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的茶叶中农药残留超标、污染物超标、着色剂、非食品原料及标签标识等问题,以及企业原材料把关不严、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茶叶、不严格产品出厂检验等问题的,要组织飞行检查,查处存在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茶叶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茶叶、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工业染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茶叶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制假售假黑窝点、黑作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监管工作措施,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要强化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本行政区域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一次普查登记,重点是乡镇、农村、山区、林区等区域。茶叶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特别是协调农业部门从源头狠抓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问题,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茶叶生产加工集中地区,要报请当地政府,由政府或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从茶叶种植、生产、经营全环节对茶叶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治理,群防群治。
  (三)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要重视开展茶叶安全风险特别是农药残留问题排查和监管措施研究,重点引导和规范茶叶种植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定茶叶行业诚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检查督导。要结合当地茶叶质量安全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检查和解决。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情况,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新情况、制定新举措、解决新问题。要善于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提升茶叶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五)大力促进品牌提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精准扶贫”要求,大力扶植茶叶生产企业走优质化发展道路。要从较大茶叶品牌生产企业着手,引导企业自建茶园,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形成一批质量可信、安全可靠、国际竞争力强的优质茶叶品牌。特别是对列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在保障茶叶质量安全基础上,要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名优品牌走向世界,为促进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作出贡献。
 
作者:佚名
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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