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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清洁化生产的法律依据与标准


     条叶是农产品,属食品范畴。茶叶清洁化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环境、设备或设施、规章制度、工艺流程、贮存、运输等条件和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发布, 推动了茶叶标准化工作,同时引人了风险评估制度。我国还制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绿色食品茶叶和有机茶三个不同层次的茶叶质量行业标准,除对农药和重金属进行限量外,还对大肠菌群提出了要求。
      2005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糖果制品、茶叶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巿场准人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茶叶的食品属性, 并明确提出了茶叶清洁化法律法规。茶叶生产企业的茶产品要进人市场,就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
      2005年国家颁布实施的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质量安全标准,对茶叶中的11种农药和铅、稀土提出限量要求。2008年我国实施了指导性茶叶技术标准GB/Z 21722-2008《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2008年4月,我国开始实施GB/T 20014.12-2008《良好农业规范第12部分: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简称茶叶GAP,该标准对茶叶生产中茶园种植、管理、肥料使用、灌溉、鲜叶采摘、加工贮藏、运输等全过程都提出了较严格的技术要求,是目前比较全面并重视预防的技术标准,是一个可操作性强易于实施的茶叶清洁化生产标准。 
      2010年颁布的GB 26130-201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对茶叶中的7种农药残留量提出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茶叶进口国对茶叶中农药的允许残留水平(MRL)标准的制订日趋严格,同时农残检测标准数量也日益增加。如欧盟2008年已制定的茶叶中的MRL标准达到873种之多,日本在2006年也颁布了一个包括876种农药的《一律标准〉,这些为我国茶叶出口企业茶叶清洁化生产提出了更髙的要求

作者:佚名
日期: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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