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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之功能要求


(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负偏差。

(2)功效成分   保健(功能)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

(3)营养素   保健(功能)食品除符合(2)的规定外,还应含有类属食品应有的营养素。 

 (4)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供婴细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兴奋剂和激素。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 GB 15266规定的禁用药品。

作者:文哥
日期: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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