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崂山绿茶”),规范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崂山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崂山绿茶的品质与特色,形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及该区实际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新修订的《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区域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凡在崂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崂山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所称崂山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崂山区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崂山绿茶》(GB/T26530-2011)生产的绿茶。崂山绿茶的保护范围是质检总局2006年第16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崂山区的中韩、沙子口、王哥庄、北宅4个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办法》规定崂山绿茶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质检总局公告批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单位为产地生产者,包括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经过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崂山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审核,经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才可发放《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以下称专用标志证书)。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崂山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质检总局,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以外地茶冒充崂山绿茶或以低等级崂山绿茶冒充高等级崂山绿茶的,依照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实施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将受理崂山绿茶生产企业的申请,并将发放新的专用标志,标志上带有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可以知道生产企业。据介绍,明年,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还要筹划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崂山绿茶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溯源体系,建立溯源数据库,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的生产信息都要纳入数据库,更好地保护崂山绿茶市场,打击假冒伪劣。
截至目前,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
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崂池云峰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涵雪饮品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云雾茶场有限公司
青岛北崂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田园春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
青岛春茗苑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