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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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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茶法
  在元朝兴于漠北﹐不缺战马﹐废除了茶马贸易﹐统一实行茶引法。官府在产茶地区设置榷茶转运使司﹑榷茶提举司﹑榷茶批验所和茶由局等机构﹐主管榷茶事宜。凡商人兴贩茶货﹐必须缴纳引税﹐于指定山场买茶。买卖零茶发给茶由。商人凭引﹑由运卖。茶过批验处所不交验者﹐杖七十﹔卖毕三日内不赴官司缴纳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增添夹带斤重﹐引不随茶﹔茶园磨户不按引﹑由而夹带多卖﹔运茶车船主知情夹带﹐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伪造茶引者斩﹐没收家产﹐付给告发人充赏。官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发生﹐罪及官吏。其茶课税率﹐初时尚轻﹐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全国征茶课不过1200余锭﹐以后逐年加重﹐至仁宗延佑七年(1320)已达289211锭﹐40多年间﹐茶课增加近300倍。
 
作者:玲儿
日期: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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